2023年05月16日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根基,涉密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都应当做到合法知密、不传密、不泄密。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泄密案例,来深入学习保密知识。
【案例】
方某是某县委政法委书记,在没有经过保密审查的前提下,要求工作人员秦某将报县文明办的15份文件资料(其中1份为秘密级)上传到某公共网盘,并设置为分享模式,供县内有关人员浏览,造成秘密级文件资料泄密。在查实后,方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喜有话说】
袁某的行为,属于《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可能有泄密的风险,因此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除介绍的泄密案例行为外,还有“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等行为均属于《保密法》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切记保密工作无小事,万不可心存侥幸,二喜希望以这些案例警示广大人民慎言慎行,防微杜渐,强化保密意识,筑牢保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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