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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三分钟读懂《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上)

2023年06月16日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金融消费者主要有八项基本权益,分别是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今天,我们先了解下前五项权益。

典型案例

李小姐在某银行APP发现一款互联网贷款业务,宣传“日利率最低0.02%”。当她打电话咨询时,工作人员称如果想办理此贷款业务,必须要同时办理该银行的会员。李小姐急于用钱,便同意办理。在某次还款中,因APP出现闪退导致还款失败,进而逾期。李小姐申诉,银行以合同中明确规定“任何逾期行为责任在借款人”为由拒绝了李小姐的请求。而此网贷的实际年利率为21.5%,接近宣传利率的3倍。

二喜有话说

   你能从此案例中发现金融机构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吗?

   1、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案例中,银行未按照要求展示年化利率,而以模糊的日利率为宣传,且实际年利率高于宣传利率,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2、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案例中,银行出售贷款业务强制搭售会员服务,是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

  2、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五)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案例中,银行在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了本身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典型案例

某银行开展代销基金业务,没有对投资者分类进行系统控制和审核。67岁的王爷爷在手机银行上被诱导多次评估,提高了风险评估等级,购买了超出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导致损失20万元本金。王爷爷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二喜有话说

  你能从此案例中发现金融机构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吗?

  1、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案例中,银行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向个人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2、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求偿的权利。案例中,王爷爷因银行的管理不规范遭遇财产损失,法院保护其依法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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